台灣個人稅務計算機

綜合所得稅 · 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 · 房地合一稅 2.0 · 遺產稅 · 贈與稅
課稅年度
外觀

申報身分與眷屬

「申報人數」= 本人 + 配偶 + 受扶養親屬,用於免稅額與基本生活費計算。

不含本人與配偶
限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
113 年度起已取消排富
有排富條款

所得

請填「收入總額」。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會自動依每人上限計算。

自動比較二擇一
已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金額
併入綜合所得總額,非海外所得
進階:受扶養親屬薪資、大陸已納稅額、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之歸屬
於限額內扣抵綜所稅
僅供「各類所得分開計稅」試算

一般扣除額

預設自動比較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,取金額較高者。

限綜合所得總額 20%
每人上限,不含健保費
全額扣除,不受限
須先減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

特別扣除額

薪資、身心障礙、教育學費、幼兒學前、長照特別扣除額由上方人數自動計算。

與購屋利息擇一,有排富
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

其他抵減

海外所得 vs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是最常被搞混的一組概念。
  • 海外所得=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+香港、澳門來源所得 → 走最低稅負制,填在本頁。
  •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 →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,請填在「綜合所得稅」分頁。

海外所得

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門檻時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(不是只計超過門檻的部分);未達門檻則完全不計入。填「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」之所得額。

不含下方 CFC 試算結果
含境外基金、複委託價差
僅能扣抵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
須來源國稅務機關證明並經駐外機構驗證

個人 CFC(受控外國企業)

自 112 年度起施行。本人、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 12/31 合計直接持股達 10%(或具重大影響力)且該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/地區者適用。有實質營運活動即豁免;單家盈餘未達門檻原則豁免,但全戶各家合計超過門檻時就不再豁免(防拆單)。

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

限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者;超過免稅額部分才計入

交易資料

適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。持有期間依取得日至出售日計算。

含契稅、代書費等取得費用
仲介費、廣告費、代書費等
已課土地增值稅部分,可自所得額減除

重購退稅試算

出售自住房地後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(或先購後售)可申請退稅。小屋換大屋全額退,大屋換小屋按比例退。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或再行移轉,否則追繳。

遺產總額

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財產
不計入遺產總額,有上限
不計入遺產總額,有上限

扣除額

子女、孫子女等
每年加扣一個卑親屬扣除額
須為前述繼承人
全額扣除,須繼續農用 5 年

贈與資料

免稅額以「每一贈與人每年」計算,與贈與次數、受贈人數無關。父母各自贈與可各用一份免稅額。

同一贈與人全年累計
附有負擔之贈與可扣除
於結婚前後 6 個月內,另有定額免稅
前次申報已繳部分
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常見項目
  •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(全額免稅)
  • 對受扶養人提供之生活費、教育費及醫藥費
  • 捐贈予各級政府、公立教育文化機構,及符合條件之公益慈善團體